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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概况

院务公开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章程

来源: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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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北大医院”)创建于1915年2月15日(大年初二),是我国最早创办的医院,是一所融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公共卫生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是中央保健基地医院。

北大医院也是我国首批建立的临床医学院之一,医院前身为民国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医科专门学校设立附属诊察所;1946年随北京医学院与北京大学合并,由此得名“北大医院”;此后经历院系调整,2000年北京大学与北京医科大学两校再次合并,医院随之更名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2008年成为中央保健基地医院。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北京大学。

第二条  医院名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北京大学北大医院;英文名称:Peking University First Hospital(Peking University First Medical School)。

第三条  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15号、西安门大街1号、地安门大街59号,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车辇店胡同15号。邮政编码:100034。医院网址为:http://www.pkufh.com。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公共卫生、预防保健等任务,是北京大学附属医院,北京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七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和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  医院核心理念及发展战略:

【核心理念】

历 史 基调:厚积淀耕耘一百载,新时代筑梦三十年

核心价值观:厚德尚道

愿      景:做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准原点

人 文 内涵:爱心浇灌,生命之花

【新时代发展战略】

时代使命:国家任务医学基地,世界一流学术医院

行动纲领:立德树人为本,学术引领未来

发展路径:聚焦学术竞争力,打造医学中轴线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三条  上级党委任免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八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十九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层支部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应当单独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等党务工作机构,按照不低于医院职工总数的0.5%,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章、上级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把好“廉洁意见回复”关。

(三)监督医院民主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规范权力运行。

(四)开展日常监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五)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六)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七)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八)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教学、科研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教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四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医院团委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团章》、上级团委的指示、决议及有关精神,负责做好医院党委联系团员青年的纽带,做好广大青年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维护好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医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教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教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教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教代会代表或教代会主席团会议代行教代会职能,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教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七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感染管理、医学装备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三十八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党委会的决策范围: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宣传文化、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医院工会、共青团、离退休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医院“三重一大”事项。

1.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党的建设、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医院发展战略以及学科、事业、人才、院区建设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4)医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5)医院的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党委和行政发布的重要规章;

(6)医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7)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

(8)关系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9)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0)医院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办院资源配置;

(11)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医院负责运行的院办产业的政策调整和产权变更;

(13)医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14)医院办院规模和年度招聘计划;

(15)医院国内外合作和交流的政策和重要事项;

(16)医院院级别以上(含院级)表彰的推荐和确定;

(17)医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8)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医院内部各级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医院党政机构和处(科)室、研究所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医院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的换届和负责人任免,医院学位委员会换届和负责人推荐;

(3)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医院全资、控股企业医院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5)重要人才使用;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医院医疗、教学、学术质量以及办院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和北京市各类重点建设基地、平台或项目;

(2)与国内或国(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医疗、教学、学术活动等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资金的使用

(1)医院落实全口径、全过程、全员性、全方位的全面预算管理,资金安排全部纳入医院预算项目,全部预算项目有明确内涵。因国家政策、医院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申请预算调整,增加预算额度或新增项目额度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支出事项要经过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和批准。

(2)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单笔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金使用。

(3)大额资金的支付须经过党委会讨论和批准。

(4)下述事项的大额资金支付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备案:①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执行的支出;②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支出;③其他突发应急事项。

(三)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2.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院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医院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2.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3.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方案;

4.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5.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6.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8.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9.专业委员会等医疗、教学、科研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设置和调整方案,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1.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12.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4.医院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医院党委会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4.医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5.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重要事项;

7.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和职工境内外派学习、进修等重要事项;

8.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9.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0.医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11.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12.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3.医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4.其他事关医院事业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七条  医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感染管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四十八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四十九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党委会研究并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一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三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评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满意度紧密联系的充分体现“公开公正、优劳优得”的分配机制,同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五十五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培养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十七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八条  内部监督:医院教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建立医疗行业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制度,组织行风建设工作例会,建立行风建设工作台账,将行风建设考评工作纳入科室及个人考核体系,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行为。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十九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职能处室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一条  医疗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一级医疗质量管理为科室管理,二级医疗质量管理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管理。医院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院长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体系的发展。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医院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与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互联网诊疗管理委员会等,分别负责相应医疗管理工作。各分专业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在相应职能处室,负责组织各委员会日常工作。各科室成立本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对科室的医疗质量的全面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三条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四条  规范医疗技术、药品、耗材等准入、管理、监测制度,促进医院医疗水平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六十五条  医院营造患者安全文化氛围,建立不良事件多种途径上报系统,统一管理,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六条  医院建立医院感染的管理、监测与控制系统,强化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与预防、传染病的感染控制,落实国家感染防控的相关法规与标准要求,并持续改进感染控制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安全。

第六十七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八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岗位,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并从中总结教训,完善医疗流程,提高医疗质量。

第六十九条  持续推进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医疗质量评估、反馈、发布机制,加强质控结果的分析应用。

第六节  医学教育管理

第七十条  教学质量与学生工作是医院教学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立德树人为本 学术引领未来”的教育教学纲领,实施胜任力导向医学教育,建立全院教师参与、覆盖临床医学教育全过程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和质量提升。

第七十一条  教学质量管理实行医院、行政主管部门、教研室或培训专业基地三级责任制。医院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院长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教育体系的发展。主管教学副院长是教学工作实施和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人,各教研室或培训专业基地主任是科室教学质量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二条  健全医院教学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教学管理委员会、教学专家委员会、毕业后教育委员会、教学职能中心等院级教学管理机构,以及教育处二级管理机构,教研室、专业基地和培训项目委员会等三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医学教育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员管理制度,全院临床教师和各类教学对象严格遵守临床教师、研究生导师和各类教学对象的人事、教学、经费和奖惩等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教研室定期对临床教师、研究生导师进行师德师风教育,强化对学生的思政教育教学责任,强化科研道德意识,开展教育理论和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并通过教学质量评价和绩效考核等质量核心制度和教师激励机制保障教学质量。

第七十四条  学生工作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由医院党政班子统一领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高校学生要求的相关工作,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核心,以“三全育人”为宗旨,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卫生健康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做好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紧密围绕高校和医院的中心工作,协同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一起,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稳定、健康向上的医院教育文化。

第七十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德育为先、质量为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遵法守则的原则,积极落实上级主管单位布置的各项教学工作,规范研究生、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进修医师等的招生招录、培训考核、学位培养、毕业结业、学员管理以及继续教育项目等的监督机制和过程管理。

第七十六条  定期开展教师和各类教学对象满意度调查,建立教学质量、教师、教学对象不良事件上报以及教师或学生投诉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学教育风险防范体系。

第七节  科学研究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科学研究工作从临床问题和实际出发,以科技创新为目标,始终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医院“立德树人为本,学术引领未来”的行动纲领,打造全链条式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医院科技竞争力。

第七十八条  科研工作实行医院、行政主管部门、学科三级责任制。医院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院长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科研体系的发展。主管科研的副院长是科研规划制定、实施和行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各临床、医技科室、研究所主任或所长是各科室科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领导科室制定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科研规划,配合医院组织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并做好学科项目实施、学术诚信、伦理及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使用等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健全医院科研管理组织体系。医院学术委员会是医院最高学术机构,对医院学科建设、科研工作提供学术指导,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基础/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经费管理委员会、及其他专业委员会,明确职责,共同保证科研活动规范开展。

第八十条  医院加强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以重点学科为引领,以学科交叉融合为抓手,以人才培育为重点,增强学科竞争力。

第八十一条  医院搭建高水平科研平台,加强院内优质科研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支撑高质量研究开展,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八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工作机制。鼓励全院各类人员积极开展和参与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活动,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三条  医院完善及加强科研学术诚信建设、伦理规范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依法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科研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第八十四条  全体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应该“以患者为中心”,弘扬科学家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诚信、伦理和人类遗传资源法规。

第八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八十五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八十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医院党委领导下,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十七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加强成本数据和分析结果的应用。

第八十八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九十条  医院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九十一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节  后勤、安保、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九十二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以安全运营为基点、以制度建设为手段、以节支增效为目标、以服务医患为宗旨”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九十三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九十四条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重在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为医院医疗、教学、科研、信息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及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建设医院安全防范系统软硬件设施,加强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隐患并督导整改;促进医院全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协助公安、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处置安全事件;做好医院安全应急保障工作。

第九十五条  医院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依法合规、科学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计划、采购、验收、存储、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盘点、质控、评估、报废、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医学装备,包括设备、医用耗材、诊断试剂、信息软件、服务等采购均依据《政府采购法》、《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律及各级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相应应急采购和使用制度,保障应急物资供应。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背景下,持续探索安全、高效、低耗、智能的医学装备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管理举措。

第九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实行归口管理。医院设立信息化建设的归口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医院根据事业发展战略和业务活动需要,编制中长期信息化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

第九十七条  建立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岗位包括:信息系统规划论证与审批、系统设计开发与系统验收、运行维护与系统监控、基础设施建设与运维等。

第九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医院信息化建设应当落实信息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数据共享与交互的规则和标准;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医院统一标准建设,实现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九十九条  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医院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强化患者隐私保护,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节  文化建设

第一百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和“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一百零一条  历史基调:厚积淀耕耘一百载,新时代筑梦三十年。医院凝练一百年取得的历史成绩和完成的时代使命,面向新时代和医院第二个百年,开启筑梦三十年的奋斗之路。

第一百零二条  核心价值观:厚德尚道。“厚德”体现人文情怀,心胸宽广,施以厚泽;“尚道”体现科学精神,崇尚科学,尊重规律。医德求厚,医术重道,这是医院浓缩的仁医精神。

第一百零三条  愿景:做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准原点。水准原点是一座仿古希腊神庙建筑的小石屋,曾是计算测量北京地区乃至整个华北地区海拔高度最原始的基准点,与北大医院同时诞生,建于1915年,被医院打造成昭示医院文化精髓和内涵的有形载体,也是北大医院人不懈追求的目标。

第一百零四条  人文内涵:爱心浇灌,生命之花。佩戴在北大医院全体护理人胸前的小红花,彰显了将爱心奉献给患者的“人文情怀”,也代表着用优质护理服务患者的“专业品质”。

第一百零五条  新时代发展战略

时代使命:国家任务医学基地,世界一流学术医院

行动纲领:立德树人为本,学术引领未来

发展路径:聚焦学术竞争力,打造医学中轴线

第一百零六条  院徽:医院院徽为圆形徽章,融入了中国传统瓦当艺术被庄子誉为“道在瓦壁”,将北大医院四字院训“厚德尚道”铸入其中,象征其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气息。外型延承北京大学校徽的圆形,用一致的视觉符号代表二者的一脉相承。砖红色蕴涵皇城风范,也体现出现代医疗机构的热情活力。标志形象古朴沧桑,坚定饱满,将北大医院悠久的历史和肩负的使命表现得完美和谐。

第一百零七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党委领导,党院办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一百零八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一百零九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一百一十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本章程于2021年4月25日提交北京大学医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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